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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时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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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时间性要求。时间性,是指遗产的范围应当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划分时点,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获得或者已经处分的财产,均不属于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应当理解为死亡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归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理解为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直接占有的财产。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购买的房屋,但不能因为该房屋尚未交付被继承人占有使用而认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又比如,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委托他人保管的财产,债务人、受托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偿还、归还的,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因遗产毁损灭失产生的补偿金,也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所谓的处分,应当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作出了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比如将其财产转让、赠与给他人或继承人,从而导致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无论是处分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应当有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证据证明。如果是处分不动产,比如,为了节省税费,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给他人或继承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通常不会有支付购房款的记录,如果没有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赠与事实存在,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未支付的购房款将认定为遗产债权,尽管一般数额都比较低。如果是处分动产,比如,银行存款或现金,如果经手人不是被继承人,而是某个继承人单方操作的,如果处分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久且数额较大的,继承人应当对此进行说明并提交证据证明,否则该财产仍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遗产,尤其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当时被继承人正处于神志不清、住院治疗等特殊时期;如果经手人是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涉及继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则在继承案件中通常不予处理,继承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