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对价关系,有对价的优先,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对价的,而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无对价的,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获得受遗赠的前提是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存在合同对价,而遗嘱继承和遗赠属于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获得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遗嘱附加了义务,该义务也不应当理解为对价关系。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这种有偿性和双务性特征,理应赋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指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存在冲突的时候,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如果没有冲突,比如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财产与遗嘱处分的财产各不相同,那就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可以同时适用和执行。还有一点就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并不是必须要否定遗嘱的效力,更不代表遗嘱就因此无效,如果遗赠扶养协议被认定无效,遗产仍然应当按照有效的遗嘱执行,不能越过遗嘱而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