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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权利实现机制和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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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权利实现机制和清偿顺位。实现机制是指扶养人受遗赠权利实现的时间和方式,清偿顺位是指遗产不能足额分配时的顺位安排。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遗赠形式,遗赠人通过利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生养死葬提供保障,间接弥补了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不足,可以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作为受遗赠人,其受遗赠的权利实现时间应当是在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并且遗赠人去世后才生效。其权利实现方式,则需要由受遗赠人向遗产管理人提出分配请求,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只是发生债法上的效力,接受遗赠的受遗赠人享有的只是请求遗产管理人转移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因遗赠人去世而取得遗赠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清偿顺位问题,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才能分配给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那么,如果遗产不足以分配的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请求权属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属于,那么扶养人可以直接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如果不属于,那么扶养人只能在遗产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有机会受偿。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从实现该制度目标的角度来看,并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务有偿性特征的性质,我们认为,将扶养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是较为公平和稳妥的方式,是一项对国家养老制度的有益补充,可以起到稳固老年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获得生养死葬保障的作用。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