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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与接受继承和遗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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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与接受继承和遗赠的法律效力,都是要溯及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要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时,无论放弃与接受继承和遗赠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什么时候。

首先,因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接受继承的,自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继承权。

其次,放弃继承的,无论放弃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什么时候,不管是一天、还是一年、甚至是十年,只要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的,就视为该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就不是继承权人,不发生遗产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当然也就不用负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不用负担债务,不等于不存在任何义务,如果该继承人存在管理遗产的事实,该继承人应当以妥当的方式将其管理的遗产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移交,在移交之前,该继承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履行遗产管理的义务。

第三,关于遗赠,无论是接受受遗赠、还是放弃受遗赠,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同样要溯及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因为法律规定,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表示接受,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尽管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时间节点是在六十天后,但也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就视为已经放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