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必然丧失继承权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必然丧失继承权,这与杀害被继承人不同的是,行为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这个主观目的,难度不小。

所谓的主观目的,就是行为人内心追求的目的,这种内心追求的想法很难用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客观上行为人故意以其他目的表现出来的情形下,更加难以判断,如果杀害行为又是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那就难上加难了。在行为人因此被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应当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查明和认定,这种情况下,以该生效判决的认定为准即可,但并不是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能到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阶段。

另外,对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仅限于在先顺序的继承人或与行为人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因为在后顺序继承人并不会对行为人的继承利益产生影响,不符合为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限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和与行为人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外,还应当包括在后顺序的继承人,因为现实生活中不能排除因个人认知原因,行为人误以为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有继承权而把他当成争夺遗产的竞争对手,从而将其杀害的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