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必然丧失继承权,这与杀害被继承人不同的是,行为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这个主观目的,难度不小。
所谓的主观目的,就是行为人内心追求的目的,这种内心追求的想法很难用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客观上行为人故意以其他目的表现出来的情形下,更加难以判断,如果杀害行为又是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那就难上加难了。在行为人因此被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应当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查明和认定,这种情况下,以该生效判决的认定为准即可,但并不是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能到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阶段。
另外,对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仅限于在先顺序的继承人或与行为人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因为在后顺序继承人并不会对行为人的继承利益产生影响,不符合为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限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在先顺序的继承人和与行为人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外,还应当包括在后顺序的继承人,因为现实生活中不能排除因个人认知原因,行为人误以为在后顺序的继承人有继承权而把他当成争夺遗产的竞争对手,从而将其杀害的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