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受遗赠人或保姆的,丧失继承权吗?这里的保姆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雇用的保姆,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保姆,这个时候,保姆是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保姆登记结婚了,这个时候,保姆就不再是保姆了,成为了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为《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受遗赠人、保姆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是明确的。所以按照这种理解,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受遗赠人或并没有与被继承人结婚的保姆的,并不会丧失继承权。
但是,有不同观点认为,尽管受遗赠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的利益也是冲突的,尤其是在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已经立有遗嘱给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如果是保姆,在继承人知道保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而双方可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这个时候,该继承人为了避免遗产损失,可能实施杀害受遗赠人、保姆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也是很明显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也应当是丧失继承权。所以《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2项的“其他继承人”应当扩大解释或者进行修改,不应当只是限定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我们相信,无论是受遗赠人被杀害,还是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保姆被杀害,被继承人一般都不可能愿意再将遗产留给行为人继承。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