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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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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与遗弃被继承人不同,虐待被继承人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摧残或者折磨,比如说,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不提供基本医疗条件、强迫从事体力劳动等等。

在衡量虐待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手段比较恶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只要虐待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还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存在虐待事实及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依据客观情况决定,而不能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否则法律规定的所谓的“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就等同于形同虚设。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观点认为,虐待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的摧残或折磨,被继承人作为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与虐待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存在密切关联,被继承人主观上感受到的痛苦程度直接影响着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从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果单纯只是依据客观情况认定,可能存在与被继承人意愿相悖的情形,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些被继承人一直没有把继承人的行为视为虐待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继承人事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往往也不会单独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就得不到恢复。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