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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后,恢复继承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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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后,恢复继承权的条件。相对丧失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可以通过被继承人对其的宽恕而恢复继承权的情形。这是我国在总结和发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设的继承宽宥制度,允许被继承人通过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进行宽恕,使其继承权溯及既往地得到恢复。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想恢复其继承权,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这是指继承人不仅在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在客观上也有后悔改正的行为,主动纠正过往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尽管这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却有不同观点,该观点认为,即使继承人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和行为,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了宽恕,就可以产生恢复继承权的法律效果,而不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宽恕附加条件,毕竟继承权属于私权,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何况,确定是否存在悔改表现,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法院的判断标准很可能和被继承人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即使在继承人没有悔改表现而被继承人依然对其进行宽恕的极端情况下,恢复其继承权可能会招致其他继承人的不满,但此种道德上的谴责,不应当影响被继承人对自己遗产的处分自由。

第二个条件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了宽恕。被继承人的这种宽恕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力。宽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针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作出宽恕继承人的表示;另一种是被继承人再次设立遗嘱,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原来的遗嘱中属于继承人的,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被继承人没有特意改变原来遗嘱中对该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安排的,则不能产生继承权恢复的法律效果。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