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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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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根据被代位人的不同身份,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所有直系晚辈血亲,而且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关于本编所称子女范围的规定。所谓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们认为,在遗产继承法律适用方面,不仅应当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而且还应当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情形。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规定,只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而不包含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情形。但遗产继承应当首先适用的是继承编的规定,同时也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里的“不受辈数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代位继承的按支继承原则,举一个特殊一点的例子,如果代位继承人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去世的,则应当由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再代位继承”,以此类推。

另外,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这两项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不同,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基于赡养事实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其子女享有的代位继承权则是基于血亲关系。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则代位继承人只是被代位人的子女,而不是被代位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有利于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但考虑到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的子女之间的亲等关系已经比较疏远,而且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连接也不是十分密切,所以,在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时候,代位继承人只限定在被代位人的子女这一代。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