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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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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这有不同的观点。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又称遗产酌给请求权、酌情分得遗产权等,这与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有本质区别,继承权具有物权效力,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该权利并不指向遗产中的特定物,而是指向一个需要进一步确定数额的给付。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一项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这种债权属性意味着:首先,权利人取得的遗产份额仅为积极财产,而无需对遗产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显然与概括继承原则是不符的,因此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并非一种继承权。其次,既然是一种债权,那么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应当向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积极主张分给适当遗产权,方可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第三,因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制度目的是保障受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和对扶养人付出的报偿,因此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实现,一般通过分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可达到目的,无需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实物为必要。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