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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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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遗赠扶养协议不仅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更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民法典》第1123条的明确规定,那么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能等同于遗产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继承编将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规定在“法定继承”章节中,根据法律条文体系安排解释,其只能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形下适用,根据遗嘱继承、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无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债权属性如何,遗赠扶养协议当然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扶养人的请求权和扶养人的请求权。因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受扶养人,其权利实现顺位将事关其基本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应当赋予受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人,法律赋予其分得适当遗产权的目的在于对其扶养付出的报偿,其权利实现的紧迫程度较低,通常也不涉及基本生存权益保障问题,这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制度价值相比,显然应当赋予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优先于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