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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自然人作为私有财产权人当然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继承法属于私法,是确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财产转移与归属的法律制度,应当以尊重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为己任,应当重视和体现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体现,尽管只是一个说明性的条款,但对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相关问题的判断具有基础性作用。

首先,在我国古代汉语中,遗嘱有“遗属”“遗书”“遗言”“遗命”“遗表”“遗诏”“家约”“唯书”“先令”等称谓,一般可以理解为死者生前留给后人的一种嘱咐,可能包含遗产的处分,也可能不包含,其含义远比古汉语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遗嘱”的含义要广泛。

其次,现代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死亡之后的遗产,预先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自然人有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遗产是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还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甚至是给国家或者集体组织,都属于遗嘱人自由处分权的范围。遗嘱的这个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一般而言,遗嘱人最清楚其家庭成员的性格、爱好和理想,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状况等情况也比较了解,尤其是遗嘱人与他们的感情深厚程度、他们对遗嘱人的扶养照顾程度,遗嘱表达了遗嘱人对他们的情感取舍和愿望,遗嘱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其遗产进行的安排通常是最妥当的。

第四,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助于明确遗产的范围。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很多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也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告诉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去世之后将可能导致继承人没有办法查找遗产,甚至导致继承人之间相互猜疑。

第五,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无论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都是相同的,法律允许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包括明确其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这有助于在遗产处理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六,不仅只是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遗嘱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而且在我国历来就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维护和执行死者生前遗嘱也是亲属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角度出发,只要能够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即使遗嘱在处分财产上对某些继承人不公平,也不易发生纠纷,继承人基本也能接受。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