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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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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不是依据法定形式订立的遗嘱原则上是无效的。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以说,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遗嘱立法基本都是这么规定的。

法律行为的要式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是《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遗嘱的要式性,是指遗嘱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订立,否则无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是六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对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规定了各自的形式要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遗嘱签名、遗嘱日期、见证人资格等各种要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实生活中将出现各式各样的遗嘱形式,比如微信语音、电子邮件等等,现有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一定可以包含现实生活中的全部遗嘱形式。另外,由于遗嘱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书写习惯不同,其订立的遗嘱也可能存在没有完全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遗嘱全部形式要件的情形。所以,遗嘱的这种要式性要求,可能会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在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既要考虑遗嘱多样性的现实情形,更要考虑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尽管遗嘱的要式性规定也是为了更加有力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也不能因为遗嘱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就一概否定该遗嘱的效力,只要该形式瑕疵不影响遗嘱效力和遗嘱人真实意思认定,就应当予以采信。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