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新增加的规定。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形式。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也称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交付信托。
首先,《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只是简要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而没有对如何设立遗嘱信托进行规定。这里的“依法设立”,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依据《信托法》设立,而依据《信托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也是遗嘱信托适用的法律依据。
其次,《信托法》中也没有关于如何具体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在遗嘱信托的遗嘱内容方面,结合《信托法》的基本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记载信托的宗旨、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成立的时间、信托的存续期限等内容。而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遗嘱中有指定的,按照遗嘱确定;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继承人。
第三,依据《信托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所有信托类型均采取要式主义,信托不能通过口头设立,也不能通过默示行为设立。
第四,尽管遗嘱信托应当坚持和遵守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但是在解释遗嘱信托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即使在书面的遗嘱中没有出现“信托”的字样,也可以根据信托法的法理、法律行为的规则以及各方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读,只要当事人的意愿符合设立遗嘱信托的条件且该遗嘱符合要求,就应当解释为遗嘱信托成立,即使委托人缺乏对信托术语的了解也不影响遗嘱信托的成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