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一般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这两种信托在内容上会有一定的交叉,但遗产管理信托侧重在遗产管理方面。遗嘱人在决定将其财产进行信托时,应当在遗嘱中明确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和给付等。在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遗嘱信托的内容,遵照遗嘱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
遗嘱执行信托,通常是在财产比较多且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因缺少可靠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人为了实现其财产规划而设立的。尽管这种情况下,通常继承人均已经确定,但在遗嘱人去世后,信托机构在办理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支付税款、分配遗产等事务时,通常需要一定的周期,尤其是巨大复杂的产业。
遗产管理信托,通常是在继承人是否存在尚不清楚,或者继承人还不能自己管理遗产的情况下,遗嘱人为了实现在某一个时期内遗产管理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然,也有个别是因为没有遗嘱且遗产的清理、管理、处理比较困难且周期比较长等原因而设立信托。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