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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因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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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因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没有直接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51条只是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根据该规定,通常应当认为,存有遗产的人的妥善保管遗产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与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标准相同,也就是,应当区分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

首先,所谓的“妥善保管”,有学者观点认为,是指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对其保管的遗产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保管的遗产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以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其次,存有遗产的人对其保管的遗产,如果存在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有能力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当、或者作为代持人擅自处分遗产、或者未经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同意擅自将遗产交给提出权利主张的第三人、或者将应当由自己亲自保管的遗产交由第三人保管等行为时,即违反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属于保管不善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897条关于保管物损毁灭失的规定,保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区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来确定保管人注意义务标准的高低,有偿保管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无偿保管的注意义务。在无偿保管时,保管人只有对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有责任,也就是,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有偿保管时,保管人对其一般过失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