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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的效力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关于遗赠的效力,也就是,受遗赠权是一种物权、还是一种债权、或者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这涉及各国或者地区的遗赠立法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该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继承法问题,而是一个继承法和物权法的交叉问题。在理论界,有关遗赠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遗赠具有物权效力,因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原《物权法》第29条也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遗赠具有债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无论遗赠物是否为特定物,遗赠都只具有债权效力,继承开始时,受遗赠人并不能直接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其所享有的,只是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也就是,只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交付遗赠标的物的权利,受遗赠人不享有物权权能,不处于物权人的地位,不能直接支配遗赠的标的,只有在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完成动产之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后,受遗赠人方才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2条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遗赠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遗赠,如果赋予遗赠具有物权效力,遗赠物在继承开始时即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受遗赠人对遗赠物享有物权,这就会产生“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怪象,因此,《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29条中的“受遗赠”的规定,只保留了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时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遗赠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不同于物权和债权,遗赠的效力不能简单地归属为物权或者债权,因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受遗赠人的执行遗赠请求权,并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受遗赠人既不是遗赠人的债权人,也不是遗赠义务人的债权人。另外,遗赠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受遗赠权,受遗赠权优先于继承权,继承人只能在履行遗赠后方可继承剩余的遗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