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转让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有效吗?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转让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有效吗?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立即要求继承遗产的并不多,通常都是在办理完被继承人的后事之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承遗产,这个期间,少则半年,多则几年,甚至个别有十几二十年之后才要求继承遗产的,尤其是在被继承人的配偶还健在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等到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去世后才开始继承。此时,也就是在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如果继承人将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转让,是否有效?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有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已经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有权处分应当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无效。一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应当理解为是关于概括继承的物权变动规则,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权利真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系基于继承权而概括继承遗产,此时全体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只是共同共有权,只有经由遗产分割,各继承人方才享有对遗产的单独所有权。所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转让共同共有遗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尽管其转让的是应当属于自己的份额,但此时遗产尚未分割,其应当享有多少份额是无法确定的,甚至有可能不享有份额,因为只有在遗产分割时,才有条件和可能查明是否存在遗嘱、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必留份、是否存在应当特殊照顾、是否存在可以多分或者应当不分或少分、是否存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人等诸多事实,而这些情形都必然影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另一方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系基于身份关系而共同共有遗产,此时如果转让遗产份额给第三人,必然会改变共有关系的人身属性,即改变了遗产的共有性质。还有,既然此时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不确定的,则其价值也是不确定的,那么转让的对价也难以评估。

总之,遗产分割自由主义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遗产份额的转让也多持肯定态度,在法律规定上,在全体共同继承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情形下,一般也没有必要再规定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外转让继承份额。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