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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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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是以合同的形式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协议的当事人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和扶养人各自享有权利,各自负有义务。遗赠人要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应当负有将自己的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要获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负有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正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法律行为,所以遗赠人不享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都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属于双务合同,但有个别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这种双务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这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不同。在一般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也往往是交叉进行的,其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在时间上截然分离开来,即使分离也是短暂的。而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对于扶养人而言,其所享有的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和所负担的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时间上是严格分离的。也就是,扶养人必须在遗赠人生前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且只能在遗赠人死亡并安葬完毕之后才能取得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在遗赠人死亡并安葬完毕前,扶养人只能是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