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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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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其对于我国养老制度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偿性体现在,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是一种互负对价关系,彼此的义务互为代价。也就是说,遗赠人必须以遗赠自己的遗产为代价才能获得扶养人的扶养,扶养人要想取得遗产必须以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代价。

尽管遗赠扶养协议互负对价关系,但不能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依法订立时就已经生效,而不是在所谓的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双务合同,扶养人必须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才有权在遗赠人死亡后获得其遗产。

有偿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相对于无偿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而言的。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关系,不互负对待给付关系的法律行为即为无偿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双务法律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各负担义务,但是不居于对待给付关系,二是双方各负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也就是说,有偿还是无偿就看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单务还是双务就看是否都有给付义务。所以单务法律行为必定是无偿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其中一部分是无偿法律行为,只有构成对待给付的双务法律行为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