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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扶养协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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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扶养协议的关系。继承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订立的关于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遗产继承事宜的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即《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依据协议约定取得遗赠财产。

首先,在我国的亲属法上,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负有对被继承人扶养的义务,结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和中华民族赡老扶弱的传统,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应当允许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继承扶养协议。尽管继承扶养协议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存在的,如果不规定,将不符合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继承扶养协议应当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列为我国自然人处理继承事务的制度选择。

其次,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继承扶养协议的效力也都存在不同意见,但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承认继承扶养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涉及继承权放弃的,则是无效的,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权不能预先放弃,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继承开始后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在这一点上,北京市高级法院201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曾规定,如果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有观点认为,继承扶养协议又称继承协议、继承合同或者继承契约;另有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扶养协议都属于继承协议、继承合同或者继承契约。但实际上,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扶养协议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相互不可替代,也不存在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在扶养人主体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继承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继承扶养协议是典型的身份财产关系。在扶养义务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对遗赠人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而继承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在遗产支配权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在继承开始后是债权人,而继承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在继承开始后是概括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支配权。在遗产管理人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通常不是遗产管理人,而继承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兼具协议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双重身份,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