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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赡养协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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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赡养协议的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但《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赡养协议的规定。赡养,是指子女或者晚辈对父母或者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也就是,赡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首先,赡养问题涉及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因此,赡养协议就是指赡养义务人之间签订的、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内容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承诺在其死亡后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次,在协议的主体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扶养人义务的履行直接与遗产继承相关;而赡养协议的赡养义务人主体,尽管与法定继承人在范围上往往是一致的,但赡养协议在本质上与遗产的处理无关,赡养义务人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第三,在协议的内容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不仅包含对遗赠人生前进行“扶养”的内容,而且包含遗赠人去世后对其进行“死葬”的内容,还包含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遗赠”财产的内容,这比赡养协议的内容丰富得多,赡养协议只是包含“赡养”的内容。如果赡养协议的内容中还涉及有关遗产继承权利义务安排,符合继承扶养协议特征和性质的,那么就不是单纯的赡养协议了,就应当认定为属于继承扶养协议。

第四,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宪法》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第五,关于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这主要是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4条中关于祖孙之间的赡养义务,也就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情形下的赡养义务,其实与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就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继承人时,如果其子女已经先于其死亡,则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其子女无力赡养但又后于其死亡,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