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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养协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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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养协议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扶养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同辈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从狭义上讲,扶养一般是指同辈之间的扶养。可以说,扶养协议是一个比较宽泛的上位概念,无论是夫妻之间的扶养协议、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协议,还是不具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扶养协议、自然人与相关组织之间的扶养协议,甚至是有偿的扶养协议、无偿的扶养协议,都属于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般扶养协议的共性,可以说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协议的一种,但遗赠扶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殊内容、效力和性质。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承诺在其死亡后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赠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协议时成立,并于成立时生效。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直接与遗赠人的遗产处理相关,而扶养协议则通常不涉及被扶养人的遗产问题,即使扶养人可能依据约定获得报酬,但这与遗产处理是两回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