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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相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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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相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其主要原理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债权属性,也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受遗赠权也是一种合同债权。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有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也属于一般债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在同一顺序中平等受偿,不具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的效力。另有观点认为,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功能出发,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养老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共政策,法律应当赋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的优先效力,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具有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在满足了扶养人的受遗赠权之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的,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才能获得清偿。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