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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果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时间节点进行划分,遗产债务可以分为继承开始前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根据限定继承的原则,无论是何种遗产债务,都是以遗产为责任财产,继承人都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充足,那么遗产债务按照何种顺序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影响,也没有讨论的意义。但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那么遗产债务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则对于债权人而言就当然至关重要了。

首先,遗产债务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简单说,狭义的遗产债务是指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民法典》中遗产债务的概念就是指狭义的概念。广义的遗产债务,不仅包括继承开始前的债务,也包括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比如必留份之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和遗赠之债等,当然,另有观点认为这些债务其本身不具有“债务”的性质,属于遗产分割的问题,不属于遗产债务。继承开始后的债务,比如因遗产管理、遗产清算、遗产分割等产生的债务,包括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

其次,遗产的清算和债务的清偿与企业破产的清算和债务的清偿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法律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在遗产的债务清偿方面,同样存在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问题,参考该规定,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当优先进行清偿。

第三,为了方便统一理解,这里的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按照广义的概念为大家进行梳理,在参考《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是,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两项是随时从遗产中进行清偿的,如遗产管理人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遗产价值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评估费用债务,这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继承费用;遗产足以清偿继承费用但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共益债务;遗产连继承费用都不足以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继承费用。

二是,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债务,如必留份之债、扶养费、工资等,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基于生存利益优先原则而享有优先权,其中必留份之债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的明确规定,其他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三是,产生于担保物权设定之前的税款,这是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明确规定。

四是,有担保的债权,比如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也就是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税款受偿,这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

五是,产生于担保物权设定之后的税款,也就是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六是,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七是,惩罚性债务,包括侵权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

八是,遗赠之债。

九是,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也就是遗产酌给请求权之债,是基于扶养事实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遗产债务。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产生于继承开始之后,而且为无偿,不同于继承开始前的通常为有偿的遗产债权,其债权属性比一般普通遗产债权更为薄弱,其清偿顺序应当劣于一般的遗产债权。而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和遗赠之债两者的清偿顺序问题,各国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基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而产生的债务,还是基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而产生的债务,都是法律直接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用剩余遗产偿付的债务,与遗赠的目的更加类似,所以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应当与遗赠处于同一效力位阶,在同一顺序中同等受偿,没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而设置繁琐的效力规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应当优先于遗赠之债得到清偿。这也是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的观点。尽管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和遗赠都属于无偿,但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无论是扶养他人还是被人扶养,相互之间的关系通常比较密切,这是受遗赠人不能相比的。第三种观点认为,遗赠之债应当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得到清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立法条文体系安排来看,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条文是规定于“法定继承”章节中的,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存在遗嘱,则不适用法定继承,包括不适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遗赠排除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适用。所以,在遗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之债和遗赠之债时,应当优先清偿遗赠之债。

第四,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如果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抵销制度,在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请求履行债务时,继承人有权请求先行相互抵销,抵销后仍有部分债权未获得清偿的,该部分归入普通债权受偿。

第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不同于遗产的分割顺序和遗产的分配顺序。遗产的分配顺序,涵摄的范围最广,包含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和遗产的分割顺序,是指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处理的顺序。遗产的分割顺序,原则上是指遗产债务全部清偿之后剩余遗产的分配顺序。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