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丧失继承权的司法确认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丧失继承权的司法确认,这是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也就是,对于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予以确认。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被剥夺,是指在继承人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资格,从而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首先,继承权的丧失必须存在法定事由,无法定事由的,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均无权更改。

其次,继承权的丧失,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自然失权主义,也就是,只要发生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无须经过其他程序。另一种是宣告失权主义,也就是,需要采用特定的司法程序或者形式来确认继承权的丧失。还有一种是以当然丧失为主,以宣告丧失为辅。

第三,我国《民法典》采取的自然失权主义的模式,也就是,只要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无须法院宣告,继承人即丧失其继承权。所以,上述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的是由法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也就是,法院只是“确认” 继承权是否丧失,而不是“宣告”继承权是否丧失。

第四,上述司法解释(一)第4条将丧失继承权诉讼的时间节点限定在“遗产继承中”,有观点将该规定理解为,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可以进行丧失继承权的诉讼。持该观点的人通常认为,继承权应当就是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也称为继承既得权。继承权不应当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也称为继承期待权,或者说,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的问题。如果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之间就丧失继承权问题提起诉讼,原则上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法律关系尚未发生,继承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继承人可能因为与被继承人离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收养关系形成或者终止、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被继承人宽宥等诸多原因而改变身份,从而不再具有或者重新取得继承人资格。所以,在继承开始前,就通过司法判决剥夺一项实际尚不存在的权利,不仅不合时宜,还可能陷入尴尬的境地,而且还浪费司法资源。

第五,上述司法解释(一)第4条将丧失继承权诉讼的当事人主体限定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使他们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丧失继承权诉讼的当事人。但对于哪些“继承人”可以作为丧失继承权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却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所有的继承人都可以作为丧失继承权诉讼的当事人主体,无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的认为,应当将该“继承人”限定在能够通过继承权丧失诉讼而受益的继承人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应当参加丧失继承权的诉讼。

第六,因为是否丧失继承权,涉及继承人的实体权益,所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以“判决”的方式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而不是以“裁定”的方式。另外,无论判决何时生效,丧失继承权的效力都应当溯及至继承开始时生效,也就是说,一旦被判决丧失继承权,那么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视为已经丧失继承权。

第七,关于丧失继承权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有的认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认为继承人实施丧失继承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性并不受时间的经过而影响,如果存在诉讼时效,那么实质上将让违法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

第八,如果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已经分得或者占有遗产的,当事人可以基于法院的判决,参考《民法典》第20章的占有制度和第29章的不当得利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该继承人返还。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