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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存在多种表现,其情节是否严重,往往见仁见智,为了尽量促成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了可供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与否的实务考量因素,包括时间因素、手段因素、后果因素和社会影响因素等方面。

首先,从虐待行为的时间因素来看,应当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时间因素,包括单次虐待持续时间和虐待频率高低两个方面,这与被继承人遭受的伤害程度呈正比关系,单次虐待持续时间越长或者虐待次数越多,被继承人遭受的伤害通常就越大。如果只是因为日常琐事,出于一时气愤,偶尔、短时间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这种行为一般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从虐待行为的手段因素来看,只有那些虐待手段恶劣甚至残忍的行为,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残忍的手段极其容易造成被继承人重大伤害甚至死亡。如果只是轻微的扇一下耳光或者拧一下耳朵,则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从虐待行为的后果因素来看,只有那些给被继承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严重伤害结果的行为,才构成“情节严重”。尽管不可否认的是,任何虐待行为都可能导致被继承人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是对于那些情节轻微或者并未造成被继承人严重伤害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从虐待行为的社会影响因素来看,如果导致一定范围内公众对该虐待行为进行议论、批评,甚至因媒体介入,而放大社会影响的,则通常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般而言,之所以能够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通常多是因为该虐待行为已经突破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甚至是挑战了法律底线,这也说明了该虐待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列举的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因素,属于不完全列举,法条中“等”的表述,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其他因素预留了空间。比如,可以考虑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内在动因是否恶劣,来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因素,例如,虐待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虐待年幼的孩子、虐待伤残的人等等。

第六,由于虐待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所以可以说,现实生活中,只有极端个案,可以单纯依据虐待时间、或者手段、或者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等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认定虐待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而大多数的虐待行为是无法依靠单一因素来对是否情节严重进行评价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依靠单一因素来衡量虐待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当尽量综合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总体评价。例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前是长期辱骂,但最后一次却是殴打,导致被继承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最终导致被继承人自杀,在当地引发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单纯从虐待的时间因素来看,可能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在综合衡量其手段因素、后果因素和社会影响因素后,就完全可以认定其虐待行为情节严重。

第七,虐待,一般而言,是指行为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通过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以及有病不给治等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就是说,虐待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比如殴打、捆绑、禁闭、侮辱、讽刺、谩骂、强迫劳动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有病不给治、不提供日常生活条件等。虐待行为不仅可能给被继承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可能给被继承人精神带来重大打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可以说,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八,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第一次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而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只能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形下,才属于继承人。

总之,在我们国家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中,父慈子孝、夫妻和睦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且有着强大的社会民意基础。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有违我们国家的基本家庭伦理道德,不符合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如果让施虐者还能得到被虐者的财产,更是有违社情民意。但是,考虑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复杂性、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被继承人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自由权以及促进家庭团结和睦等诸多因素,法律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之间,加入了行为严重、继承人悔改、被继承人宽恕等变量因素,力求达到更加公平、正义与和谐的社会效果。不仅如此,为了有效约束家庭成员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的行为,规制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2条、第1079条、第1114条、第1118条还分别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