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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吗?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养子女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吗?这要看养子女有没有对生父母进行了扶养,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养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31条的规定,主张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明确规定。

首先,大家都知道,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双方均不能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主张继承对方的遗产。也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这从收养的效力方面来讲,叫作完全收养。目前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立法基本都是采用完全收养的模式,从我国原来的《收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来看,我国也是只承认完全收养。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除了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外,但基于血缘、人伦、亲情,养子女对生父母进行扶养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生父母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在此前提下,在生父母去世后,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能不能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尽管这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不同观点,但是在法律适用上,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9条就已经规定了,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一直以来,这条规定适用效果明显,争议不大,所以现在的司法解释仍然进行了保留。

第三,在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前提下,允许养子女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不仅符合我国鼓励民间扶养和发扬养老育幼、互助互爱传统美德的精神,同样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同时这一般也不会违背生父母的意愿。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子女、配偶等关系密切的人继承其遗产,一般不会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这也是法定继承规则就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的理解。子女因故被他人收养,虽然从法律上已经消除了父母子女关系,但是血缘关系却依然存在,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的情感寄托尚存,在此基础上,让该子女分得自己的部分遗产,一般也是符合生父母的真实意愿的。

第四,当然,养子女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在法律上不能只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必须基于扶养事实,养子女必须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才能主张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如果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没有往来或者扶养较少,则不应当支持其分得遗产的主张。关于如何认定“扶养较多”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尽管一般是结合是否共同生活、扶养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但是在这里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情形中,除了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形之外,一般不可能存在继续和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扶养时间长短也只是扶养较多的一个考量因素,因此,应当更关注扶养的质量。另外,不能要求这里的“扶养较多”必须达到“尽赡养义务”的标准,尽管在判断是否扶养较多的时候,通常也会从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进行考量,但毕竟这里的“扶养较多”并非“尽赡养义务”,“尽赡养义务”的标准要远远高于“扶养较多”的标准。

第五,《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31条的规定,是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也就是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如果养子女确实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那么养子女可以依据该条款行使其权利。而所谓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这里的“适当”是一个什么标准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照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同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