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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兄弟姐妹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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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兄弟姐妹间的法定继承关系。兄弟姐妹,有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之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亲兄弟姐妹,基于血缘关系,相互享有继承权。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由法律规定赋予他们等同于亲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而相互享有继承权。而继兄弟姐妹间产生继承权,是依据扶养关系,只有继兄弟姐妹间存在扶养关系,法律才赋予他们等同于亲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继兄弟姐妹间才相互享有继承权。

首先,要特别注意的是,能够在继兄弟姐妹间产生继承权的这种扶养关系,指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而不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等同于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只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与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扶养关系和有没有继承权无关。也就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

其次,继兄弟姐妹,属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基于父亲或者母亲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继兄弟姐妹间属于姻亲关系而非血亲关系,所以在世界各国继承法律制度中,大多数是不承认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的,但我国却不同,我国赋予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特色,其理论基础是因为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扶养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赋予他们之间享有继承权。

第三,如何认定继兄弟姐妹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我们认为,因为继兄弟姐妹是基于父母或者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所以这里的扶养,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解释,包含抚养、平辈间的扶养和赡养三个方面的含义。在扶养的内容和方式上,应当从经济上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慰藉以及是否共同生活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在父母去世或者无力扶养的情况下,在继兄弟姐妹中,如果有未成年的继弟或者继妹,或者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兄或者继姐,只要继兄弟姐妹对他们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即使没有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第四,继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法律赋予了,与继兄弟姐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享有对继兄弟姐妹和亲兄弟姐妹遗产的双重继承权。因为对于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法律在将其拟制为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时,并没有同时阻断继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法律联系,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子女之间仍然是亲兄弟姐妹关系。

第五,实践中,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别由继兄弟姐妹与亲兄弟姐妹继承的情况下,继兄弟姐妹与亲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不同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对于兄弟姐妹的继承权,我国没有进行“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区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与亲兄弟姐妹同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继承权与亲兄弟姐妹是平等的。

第六,尽管《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有观点认为,参照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效力,继父母离婚,并不必然导致继兄弟姐妹间丧失继承权。继兄弟姐妹间一旦形成了扶养关系,双方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并不会因为继父母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而当然丧失。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