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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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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这是指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明确规定。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获得公婆、岳父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规定,条件只有一个,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即可,并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之后生活中的婚姻状况不影响该法定继承权的享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们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影响关于是否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也不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从权利来源角度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基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亲关系,而立法之所以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是基于对其赡养付出的鼓励而将其类似子女看待。《民法典》第1129条在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时,并不区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尽管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还会再婚,进而其子女还可能成为再婚配偶的继子女,甚至因此改名换姓。但这些均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和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无关。

第三,尽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因为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基于血缘,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但其继承权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相比并无不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或者阻碍。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其与去世的配偶生前所生子女和养子女。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去世的配偶以外的他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因为他们与公婆、岳父母没有血亲关系,不能代位继承。而继承人的继子女不适用代位继承,无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所以不管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子女还是其去世的配偶的继子女,都不能代位继承。

第四,尽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姻亲,彼此之间没有扶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无论是否丧偶都不能使儿媳、女婿成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基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社会养老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能力和水平有限,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依靠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提供家庭供养,居家养老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现实生活中,在出现子女先去世的情况下,父母的养老问题将面临挑战,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将更加明显。为了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现在的《民法典》保留了原来《继承法》关于特定条件下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