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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死亡配偶的兄弟、姐妹再婚的,如何认定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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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死亡配偶的兄弟、姐妹再婚的,如何认定其继承权?这里的继承权是指,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获得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条件只有一个,只需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没有关系。

首先,现实生活中,为了能够兼顾或者更好地抚养未成年人和赡养老人,存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丧偶之后,与死亡配偶的兄弟、姐妹再婚,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有不同观点。多数观点认为此情形,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宜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血亲关系是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血缘关系是影响继承人身份和继承顺序的重要因素。儿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没有血缘关系,即使在配偶在世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该期间儿媳、女婿履行的赡养行为属于共同或者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该赡养行为被配偶的法定赡养义务所吸收,所以,即使儿媳、女婿在该期间所尽的赡养义务达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也不能作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第三,儿媳、女婿在丧偶之后,其婚姻关系消灭,其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也不再存在,此时儿媳、女婿不再负有共同或者协助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为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老人的赡养,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法律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其丧偶之后还能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这种做法和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赋予了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一般而言,无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不影响其继承权。但是,当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再婚配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时,其再婚后的赡养行为与其丧偶之前的赡养行为,本质上是一致的,也就是,其再婚后的赡养行为同样属于被再婚配偶的法定赡养义务所吸收。如果允许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会出现其与再婚的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结果,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是不公平的。如果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