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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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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2021年关于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沿用了1985年关于原来的《继承法》的解释第40条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于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按自书遗嘱对待进行了有条件认可,如果该内容确实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才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首先,遗书和遗嘱均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相关事项的安排,均体现了自然人生前最后意愿,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遗书更多表达的是个人情感、死亡原因、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和丧葬安排等与财产处分无关的事项,而且大部分都是在面临死亡的时候才临时制作的,而遗嘱则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财产处分,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书中不涉及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则该遗书并不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不属于法律事实。

其次,如果遗书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对于该部分内容能不能适用遗嘱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处理,那么首先就得看该部分内容是不是遗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可以从下面几个关键点来进行判断。一是,该部分内容是不是全部都是遗书人亲笔书写,如果不是,则不能认定为遗书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部分内容有没有存在涂改和增删,如果存在,应当注意结合被涂改增删处文字的笔迹、用墨、用语行文习惯、遗书人是否在涂改增删处签名或者指印确认、相关条款文义及其目的等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遗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该部分内容是否与其他部分内容或者已查明的事实存在实质冲突,比如,遗书中先是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某房屋,后又将该房屋明确遗赠给其他人,这就是实质冲突,这说明遗书人当时的情绪很不稳定,处于极其混乱和矛盾之中,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是遗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该部分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和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如果遗书人为了酬谢婚外第三者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为了继续保持这种两性关系,而在遗书中将个人财产遗赠给该婚外第三者,这就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遗书人违反常理将全部财产全部遗赠给他人,而没有给其未成年子女留下任何财产,这就属于违背了日常社会生活经验。五是,遗书人是否受到欺诈、胁迫,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则遗书非遗书人真实意思表示,遗书无效。六是,遗书是不是伪造的,遗书有没有被篡改。伪造的遗书就是假遗书,不可能是遗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的遗书无效,如果遗书被篡改,篡改的部分无效。

第三,为什么要求遗书应当有本人签名?遗书已经确定是遗书人亲笔书写,固然可以得出遗书确实为遗书人本人制作的结论,但却无法得出该遗书一定就是最终定稿的遗书的结果。只有遗书人在遗书上进行了亲笔签名,才能说明遗书人确认了遗书的内容,才能说明遗书人确认了该遗书是其最终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说明遗书人确认愿意让该遗书在将来发生法律效力,也才能确认该遗书不是草稿,所以遗书人在遗书上签名至关重要。

第四,遗书中应当有遗书人本人签名,一般是指签署遗书人本人的正式姓名,也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姓名。但有观点认为,从确认遗书为遗书人真实表示而言,该签名只需体现遗书人的人格痕迹即可,并不是必须要签署正式姓名,签署平时常用的艺名、笔名、小名、昵称、绰号等代表本人的称谓也是可以的,这里的签名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确认遗书中单独书写的特定称谓是指向遗书人本人,就应当认定符合这里规定的签名的要求。

第五,遗书人在遗书中的不同位置签名,具有不同的含义。在遗书结尾处签名,这是最常见的,这可以说明遗书已经书写完成,遗书人正式确认遗书为其本人书写,并确认该遗书为定稿的遗书,愿意让该遗书在将来发生法律效力。在遗书的抬头处签名,这虽然可以表明遗书为遗书人本人制作,但不能直接证明该遗书就是最终定稿。在遗书的增删涂改处签名,这可以说明增删涂改系遗书人本人所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他人篡改。在遗书的每一页都签名,这可以说明遗书的整体内容均为遗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关于遗书上的签名,有观点认为,应当是指遗书人亲笔书写签名,不能以盖章、指印、画押等方式替代签名。根据遗书的特性,死无对证放大了遗书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这与合同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尽管《民法典》第490条规定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这针对的是合同这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的,而且盖章或者指印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在事后从合同当事人处得到印证。而遗书则不同,遗书的真实性问题在事后,尤其是在遗书人死亡后,通常已经无法对盖章或者指印的真实性进行核对。但另有观点认为,签名只是证明遗书人确认遗书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以盖章、指印、画押等方式替代签名也能起到同等作用。

第七,遗书人应当在遗书中注明年、月、日,这与“注明日期”这种笼统的要求不同,注明年、月、日就是年、月、日应当齐全,公历或者是农历都是可以的,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应当推定为公历。法律规定应当注明年、月、日,其目的在于判断遗书人在书写遗书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如果出现多份遗书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哪份遗书才是遗书人最后所立的遗书。

第八,既然规定遗书应当注明年、月、日的目的在于确定遗书的书写时间,那么如果从遗书的表述中就能够确定书写遗书的具体年、月、日的,比如“今天是本人的60岁生日”,就算是遗书中没有单独写明年、月、日,这种表述也应当视为已经注明了年、月、日。另外,在出现遗书中记载的年、月、日与遗书实际完成的年、月、日不一致时,如果能够确定系遗书人故意写错日期的,则说明该遗书内容并非遗书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书不能采信;如果属于遗书人过失或者错误记载日期的,则可以综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才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这里的相反证据,主要是指可以证明遗书的该部分内容系伪造或者被篡改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没有签名或者签名系伪造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没有注明年、月、日或者年、月、日系伪造的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内容并非遗书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人书写遗书时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人书写遗书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的该部分内容与其他部分内容存在冲突的证据、可以证明遗书的该部分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等等。这些相反证据在于反驳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的待证事实,该相反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达到“足以反驳”即可,也就是达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能够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即可,此时法院“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也就是应当认定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的事实不存在。

第十,这里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是一种推定,并非法律拟制。如果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可以说这部分内容与自书遗嘱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自然人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两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类似之处。如果再加上“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则该遗书在表现形式上也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致。所以,从这些共同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为遗书人的自书遗嘱。因此,这种推定可以反驳,只要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推定的待证事实就不能成立,而法律拟制是不可反驳的,应当被适用。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