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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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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3条的明文规定。因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决定继承权命运的终局性,所以应当对放弃继承的方式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家庭成员关系的和谐。

首先,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为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从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来看,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对遗产债权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所以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以默示方式作出,放弃继承应当符合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原则上应当为书面的形式。世界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对放弃继承的方式也都是规定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是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例如多数国家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作出。

其次,如果是在法院诉讼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从表面形式上看,这种放弃继承的方式尽管继承人是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但继承人在放弃继承的笔录上签名,实质上还是属于书面的形式,这种放弃继承的方式是有效的。

第三,所谓的书面形式,依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对书面形式的理解也应当与时俱进,不仅仅只是纸的概念,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既可以采取传统的纸质形式,也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来表达,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准确完整地表达出其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就可以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第四,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是因为其他继承人与放弃继承之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将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其他继承人将因此而增加可分遗产份额。因此,其他继承人与放弃继承之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知悉后才能主张相关权益。这里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有的观点认为只需通知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可,有的观点认为还应当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不排除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从而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向遗产管理人作出,因为遗产管理人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和清算的人,无论是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还是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角度考虑,规定向遗产管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是十分必要的。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角度来看,除了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外,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推选或者担任,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此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决定了其是否具备继承人的资格,进而影响到是否有资格推选、担任和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角度来看,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的义务,有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继承人分割遗产的义务,此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将涉及遗产管理人的报告对象和遗产的具体分割。

第六,关于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之外的人,例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等利害关系人,由于他们享有优先于继承人就遗产受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和他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没有必要通知。

第七,如果其他继承人有数人的,放弃继承是否应当通知全部其他继承人才能生效?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看,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放弃继承一般并不会对其他继承人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放弃继承不应当以通知全部其他继承人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只要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定义务等,即应当认定为有效。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