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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可以反悔吗?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放弃继承可以反悔吗?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能反悔,如果放弃继承后可以任意反悔,那么将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放弃继承制度的目的落空,不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所以应当对放弃继承反悔进行相应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首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对放弃继承反悔,必须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并需要得到法院的承认才可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反悔予以限制。尽管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具体理由,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应当对此予以承认。

其次,放弃继承反悔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撤回还是撤销,在我国《民法典》中都没有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相对人为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法院,也就是,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于通知到达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时生效;以口头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于法院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以,在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时候,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般已经生效,不得撤回,只存在撤销的可能。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36条关于放弃继承的反悔,一般理解为民法上的撤销。

第三,放弃继承反悔与放弃继承无效是不同的。无效是法律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意味着法律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赋予其法律效果,且无效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而放弃继承的反悔实际为法律行为的撤销,尽管也是属于对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否定性程度比无效要低,可撤销意味着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作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间内是否行使撤销权,因而具有相对性。另外,无效制度的救济对象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制度的救济对象则是私人利益。

第四,既然放弃继承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针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正当理由,则应当参照《民法典》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第147条至第150条的规定,也就是,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审查放弃继承反悔的意思表示,因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涉及意思表示瑕疵,这与放弃继承反悔的情形相同。所谓的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些情形都属于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第五,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就是欺诈与胁迫,欺诈与胁迫的法律行为可撤销,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撤销,这并不会有争议,但是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的事实的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其困难,能够成功证明的少之又少,只能依靠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涉及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动机错误和内容错误,这种因错误造成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较为严重后果的时候才能撤销,我国《民法典》规定这种错误必须是重大误解才能撤销。

第六,关于放弃继承反悔理由中的重大误解。对于动机错误,因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只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除非这种动机错误无论从主观上看还是从客观上看都会影响行为人意思的形成。对于内容错误,则应当考虑这种错误是否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及其影响程度,达到重大误解程度时,则构成放弃继承反悔的理由。例如,继承人因对遗产价值认识产生重大错误,主观上影响了其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生成,客观上对其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的情形,则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对放弃继承予以撤销。又例如,继承人误以为诉争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而放弃继承,也就是对财产所有人认识错误,这种放弃如果涉及的财产价值巨大,对各继承人利益影响重大,那么基于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判断,这种错误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属于放弃继承可以反悔的理由。

第七,关于放弃继承反悔的期限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是关于放弃继承反悔的最晚期限,而关于放弃继承反悔的开始时间,则只能是在放弃继承开始的时间之后。因为放弃继承的期限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那么放弃继承反悔的期限自然应当是放弃继承后、遗产处理前。遗产处理后,继承已经结束,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如果允许在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反悔,不仅将使遗产处理问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遗产的利用和效益的发挥,也将使遗产处理后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受到影响,所以对遗产处理后的放弃继承反悔,不应当予以承认。

第八,既然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实际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那么放弃继承反悔也应当受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是应当受撤销时效的约束,即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即使在撤销时效届满之时遗产仍未处理,原则上也不能反悔。但是,如果在撤销时效届满之前,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那么遗产处理完成时,即为反悔的最晚期限。

第九,法院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在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例如,如果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必留份权利人,那么对其反悔的认定就应当考虑从宽把握。

总之,放弃继承反悔作为放弃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权以及自由处分权利的制度价值。为了尊重和保护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平衡各继承人之间、遗产债权人以及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说各国立法对放弃继承及其反悔均有明确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