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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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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0条的规定。该规定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限定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从而将其区分于刑事和行政等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这个法律术语,是大家基于习惯而提炼出来的,实际包含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两者密不可分,所以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大家习惯将两者相提并论,不作严格区分。一般而言,婚姻关系是指因合法有效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我国现阶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因为在我国目前现阶段,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理论和现实上还存在很多困难,我国现行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所以在我国现阶段,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第三,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并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这与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姘居、通奸和其他两性结合方式不同。但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不代表婚姻关系不能解除,只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男女双方都享有自由解除婚姻的权利。

第四,家庭并不是随意组成的,家庭是由有血缘或者姻缘关系的人所组成的群体,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履行权利义务和实现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要是指来源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亲属,主要包括《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在司法实务中,应当重点关注《离婚协议书》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因为因离婚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而且涉及财产关系。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属于身份关系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也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尽管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也是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尽管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同样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部分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财产处分,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某项夫妻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时,因该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不能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