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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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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认定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首先表现为人身关系,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我们国家,关于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关于夫妻关系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时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只有通过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对于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判断,此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认定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进而对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从而判决是否支持离婚等诉讼请求。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举个例子,张三向王五借款,案件正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张三无力偿还,王五向法院申请对李四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关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邻居和亲友都认为他们俩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庭采信了王五的意见,作出了执行裁定对李四名下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李四不服,认为自己和张三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对该执行裁定有异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个案子,一审法院认定了张三和李四属于事实婚姻,该笔借款属于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执行裁定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理由就是上面跟大家分享的观点,张三和李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从来没有向法院起诉过离婚,不符合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法定条件,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并判决不得对李四名下的房屋进行执行,对李四名下房屋的执行裁定于二审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