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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登记后,均可成为对方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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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登记后,均可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的规定,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坚持与维护,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男女平等的重视和倡导。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婚俗,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之后,通常便会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为家庭成员。而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可以按照约定,自由选择是否进入对方家庭成为对方家庭成员,或者选择不进入任何一方家庭而决定成立自己独立的小家庭。结婚之后,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将户口迁到对方的家庭中或者独立门户。

其次,现实生活中,男娶女嫁的叫法,男方用“娶”,女方用“嫁”,“嫁娶”二字只是婚姻行为的动词,不能赋予其有任何歧视性的含义。女方的“嫁”并不意味着女性从此一切随夫,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时,同样并不意味着男方无能。现在的《民法典》第1050条沿用之前《婚姻法》的规定,目的也是在于从法律上纠正人们对这些行为的偏见。

第三,封建时期的婚姻制度,存在着这样一种固定的思维:一是歧视女方的思维。即认为婚姻关系的男娶女嫁,就是女方结婚之后理所应当到男方家庭中生活,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之一;对于女方父母家庭来说,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方出嫁后便将其看作是“外人”,不再属于女方家庭成员之一。二是歧视男方的思维。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时,通常会被看作是男方无能的表现,甚至存在男方立字据“小子无能,自愿入赘,改名换姓,一切听从”的情况。这些陈旧的思维,甚至在现代的社会中仍一定程度存在。结婚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自愿因为爱情而结合的行为,结婚并不会剥夺人作为独立人的地位,无论男女都不需要被旧时代婚姻思想的束缚。《民法典》第1050条的规定,是对封建思想和陈旧习俗的破除,是对现代文明的婚姻制度的倡导。

第四,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关系着家庭成员的相关实体权益,这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审批使用的,每位家庭成员作为户的成员之一,均享有对该户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方面,则与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村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男女结婚登记后,无论是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还是独立组成家庭,如果具备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享有本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