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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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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1条的规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当事人以这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效婚姻的规定开始于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4条和第25条。2001年《婚姻法》在第10条正式设立了婚姻无效的条款。

首先,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的,不仅其婚姻无效,而且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次,以重婚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不仅涉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干涉,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可能构成重婚犯罪。所以,除了婚姻当事人外,基于公益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第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的规定,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类亲属结婚属于禁婚亲。这类亲属结婚,不仅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结婚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基层组织是无法查明的;而且,即使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只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只是不利于优生优育,大多还是属于私人领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层组织不是这类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

第五,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就是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任何人不得早于该法定婚龄结婚,违反该规定的,婚姻无效。世界各国对结婚年龄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大多比我们国家的法定婚龄要低,这是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决定的。

第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和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意味着其尚未完全具备结婚的心智能力,一旦结婚,就可能成为受到损害的一方,所以其近亲属可以主张婚姻无效。而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另一方,其心智已经成熟,通常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所以其近亲属无权主张婚姻无效。

第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作出无效宣告,婚姻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有收回结婚证的权利。

第八,法院在受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而且,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到底是否有效,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不允许撤诉也好,不适用调解也罢,这都是因为婚姻的效力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序良俗、涉及婚姻家庭秩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结不结婚和离不离婚,但无权自行决定婚姻的效力。

第九,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只是对于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适用调解。法院进行调解后,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与婚姻效力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如果婚姻无效系因重婚导致,涉及财产处理的,法院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婚姻当事人双方,对于同一婚姻关系,一方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另一方提起请求离婚诉讼的,这种情形下,离婚诉讼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恢复审理。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有效的前提下,离婚诉讼才有继续审理的可能,因为离婚案件诉讼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婚姻无效案件中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在原告不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婚姻当事人并未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只是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发现确属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一,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学理上称为无效婚姻阻却,也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不再产生无效效力,原本无效的婚姻成为有效婚姻。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一般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关于无效婚姻阻却问题,其中最具争议的是重婚情形中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的人,是否适用无效婚姻阻却规则。这个话题说来话长,以后再跟大家分享。

第十二,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主体问题。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未死亡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婚姻当事人一方自己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自己为原告,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在婚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生存一方提出请求的,生存一方自己为原告,死亡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为被告;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自己为原告,生存一方为被告。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的,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人分别为原告和被告。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