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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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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9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论夫妻之间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该扶养义务的履行。

首先,夫妻之间的扶养,兼具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的特征,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的权利,也都有对另一方进行扶养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自己有能力扶养的情形下,拒绝对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履行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其次,夫妻扶养义务是双向的,都有扶养对方的法定义务,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自己的法定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应当以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和精神上的相互慰藉为基本内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尽管法律规定的是,另一方应当给付扶养费,但是给付扶养费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再履行照顾的义务。夫妻应当尽力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双方的生活水平应当基本相同或者接近。

第三,现实生活中,在收入方面,男性通常要高于女性,但是在家庭方面,一般女性要比男性付出的更多。而且,男性的付出多为有形的付出,容易被看见,而女性的付出多为无形的付出,容易被忽视。因此,法律更应当注重保护为家庭无形付出的女性。

第四,对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立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封建社会时期,无论东西方国家,结婚之后的妻子都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品而存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妻子是被扶养的一方。到了近代社会,国外立法开始注重对夫妻双方彼此间扶养义务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权意识的觉醒,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所占比重也越来越高,享有独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女性不再依附男性,女性与男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使得女性也可以作为扶养人一方,而不再只是被扶养人。现代社会中,很多国家因为注重男女平等原则,所以在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规定中,也具体体现出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