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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之后成为夫妻,夫妻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夫妻一方一旦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便无法行使扶养权。赋予配偶继承权,提高了生存配偶一方的自我扶养能力。

首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且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表明夫妻之间彼此为法定继承人,有权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对方的遗产。

其次,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的效力之一,婚姻关系是夫妻相互取得继承权的基本依据,夫妻间的继承权与夫妻人身关系密切相关。只有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也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以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配偶取得继承权的前提。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解除,比如已经离婚的,则配偶的继承权也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第三,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仍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诉讼期间,只能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在法院准许离婚的判决尚未作出并生效之前,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在这期间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然享有基于配偶身份的继承权。也就是,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是婚姻的效力之一,其始于结婚、终于离婚。

第四,事实婚姻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该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基于配偶的身份请求继承其遗产。

第五,非婚同居的男女相互不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非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具有配偶的身份,相互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第六,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婚姻被判决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男女双方相互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婚姻一旦被判决无效或者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均不能基于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如果婚姻没有被判决无效或者撤销,那么男女双方仍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七,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者同居时间较短的,不影响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关。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长短,均不影响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但是,不影响继承权不能理解为必然可以平分遗产。一般而言,结婚后尚未同居或者同居时间较短的,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方面,通常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也是比较少的,因此在遗产继承份额上,有可能会少于其他继承人。

第八,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的夫妻遗产继承权不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的继承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此时,其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

第九,在遗产范围方面,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可以被继承。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夫妻另一方所有;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部分才是死亡夫妻一方的遗产。如果未将夫妻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分出,就径行进行遗产分割,将会侵害夫妻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在遗产债务清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的规定,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以其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其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配偶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配偶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十一,在继承权的丧失方面,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丧失继承权。如果配偶存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则丧失继承权。比如,配偶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又比如,配偶实施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再比如,配偶实施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