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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的明确规定。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在之前的1950年《婚姻法》第15条、1980年《婚姻法》第19条、2001年《婚姻法》第25条中都有相关规定,但都存在一些缺点和不合理之处,2021年《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正,消除了之前条文之间表述不一致带来的理解分歧,促进了法律条文间的前后统一。

首先,由于社会主导伦理道德和国家主流价值观均排斥婚姻关系之外的两性行为和生育行为,以及受传统观念中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影响,尽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生物学上并无区别,但是历史上各国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规定,与婚生子女相比,却有明显的差别。近代以来,各国逐渐重视非婚生子女的人权保护,各国立法纷纷转向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尽管可以预见,对非婚生子女歧视观念将被彻底抛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同待遇的规定,比如《日本民法典》第90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分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

其次,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但被法院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三大类。对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国家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而将此类子女规定为婚生子女。

第三,现实生活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与危害,可能来自于家庭内部,也可能来自于家庭外部。在家庭内部,主要体现在家庭成员因其非婚生身份而生歧视,在家庭共同生活中,通过殴打、强迫高负荷劳动等方式对非婚生子女进行肉体折磨,以及通过辱骂、冷淡、漠视等方式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精神折磨,等等。在家庭外部,主要体现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工作、学习、人际关系、户籍等问题上对非婚生子女采取不平等待遇。这些歧视和危害,对非婚子女而言,属于实质的不公平。非婚生的身份,并不是非婚生子女自己可以自由选择的,非婚生子女理应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所以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第四,无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还是生母,只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就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包括非婚生子女在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以及成年之后但不能独立生活阶段的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支付了抚养费不等于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抚养义务的内容包含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几个方面,支付了抚养费不等于可以免除其他抚养义务。

第五,在我们国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不会因为其非婚生身份而不分或者少分。同样,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继承非婚生子女遗产时,也不会因为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身份而受到影响。

第六,我国《民法典》目前只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而关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如何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通过《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来进行确定的。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确定,可以通过怀孕、分娩等客观事实推定,一般无须加以证明。但是在特别情形下,比如子女被拐骗或者被遗弃,需要确认生母时,此时可以由子女或者他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确定,既可以由生父主动承认,也可以由生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证据,由法院判决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

第七,在国际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的关系确定,一般遵循的是罗马法的“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母亲的身份依据子女出生的事实或者在出生证上登记母亲的姓名而自动取得。此外,母亲的身份还可以通过认领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确定。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确定,主要通过认领的方式来实现,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生父并认领该子女的行为。强制认领是指在生父不为自愿认领时,经非婚生子女或者其生母、法定代理人请求,法院强制生父认领,以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

第八,非婚生子女也有可能成为婚生子女,这叫非婚生子女准正。也就是,已经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因生父母结婚或者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制度,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两种理念统一起来,既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又实现了立法的指导功能,可以促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缔结正式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这一制度,是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可的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制度,但各国在准正的形式、要件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